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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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52號原告 王慧敏 被告 王慧君
李宏斌 李宏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桃簡字第1234號偽造文書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8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法官李麗珍法官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黃子祝中華民國101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