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7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陳志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零柒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志郎於109年10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周士翔附表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8933元陳志郎自民國112年08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002新臺幣107798元陳志郎自民國112年04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19%003新臺幣173986元陳志郎自民國112年0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19%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2新臺幣107798元陳志郎自民國112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3新臺幣173986元陳志郎自民國112年0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其超過6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