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實際使用範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47號原告 潘豐承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被告 潘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實際使用範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表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臺東縣○○鄉○○段○○○○號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新臺幣590元×原告占用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J、M、K、L之地上物及粉紅色部分之庭院土地面積合計若干平方公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之價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許惠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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