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張鐵柱 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 律師訴訟代理人 曾艦寬 律師被告 黃振球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8號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黃振球被訴違反森林法一案,因被告黃振球於民國
105年7月9日死亡,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38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對於被告黃振球,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另被告 黃裕隆 、 黃美珍 、 張瀗榮 、柴桽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涂志成 部分,本院另裁定移至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羅永安
法官賴映岑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本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