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84號原告 黃聖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竑晙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5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