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92號原告 蔡逸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桂香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苗栗縣頭份市○○里○○鄰○○街○○號)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僅列被告余桂香一人,與訴之聲明所列被告人數不符。如被告人數為4人,原告應補正全部被告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