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7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7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723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慶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陸佰肆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7月6日訂立協議書,就聲請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卡等計1筆債權。其占聲請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相對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二、查相對人僅繳足本息至97年8月15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24646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卡本金:24646元【計算式:24646*100%=24646】。
三、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卡利率與違約金約定部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付,如有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者,按同條約定計付違約金。
四、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清償前開本息。
五、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協議書、帳務資料、申請書與約定條款。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3723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慶平│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24646││日起││9│││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97年8月16日│日止││││││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慶平│自97年8月16│至108年8月31│按月計付150元│││24646││日起│日止│違約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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