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57號上訴人即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曉玫 複代理人 楊佳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清富 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繳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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