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018號債權人 陳麗文 上列債權人陳麗文因與債務人 張建豐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麗文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本件請求金額(請求金額倘非為新臺幣6萬元,請提出其債權釋明資料)。
二、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倘非請求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算,則應敘明其依據)。
三、補正事實及理由。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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