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張翠 被告 黃國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交易字第233號、108年度交簡字第9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張佳燉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書記官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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