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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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高佑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0年5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8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俐嫺┌──────────────────────────────────────────────────┐│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86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新海洋遊艇股│土地銀行小│00000000000-│18,375元│99年8月7日│EE0000000││││份有限公司│港分行│7│││││││ 鄭建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