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204號債權人 張傑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楊子賢 、 黃凱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黃凱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
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另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若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3月17日」起算是否有誤?(依
借還款協議書所載債務人向債權人借款日分別為108年3月28日、同年4月12日及6月21日,利息起算日早於借款日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