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200號債權人 林家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李欣燕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債務人李欣燕(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報其實際住居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27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