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瑋芸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扣押物(102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瑋芸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100年度偵字第13086號、100年度偵字第16011號、100年度偵字第16757號),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0年12月28日為緩起訴處分(100年度偵字第13086號、100年度偵字第16011號、100年度偵字第16757號),經職權送請再議而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駁回確定(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26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而可專科沒收之物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確認無訛,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報表1紙、鑑定證明書、扣押物品清單各2紙在卷可稽,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谷鴻【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所有人│備註│├──┼───────────────┼──┼───┼───────────────────┤│一│仿冒香奈兒 項鍊 (鑲鑽長短兩用經│1條│蔡瑋芸│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典雙C項鍊)│││第13086號偵查卷宗第16頁。│├──┼───────────────┼──┼───┼───────────────────┤│二│仿冒香奈兒項鍊(經典山茶花項鍊│1條│蔡瑋芸│參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6011號偵查卷宗第13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幸萱中華民國1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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