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張家榮 訴訟代理人 賴忠明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40,000元(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執字第30527號債權憑證之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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