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34號原告 謝玉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