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林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先買權為財產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審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訴請確認其就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中部分公司辦理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委託標售民國105年度第402批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公告所示土地標號34之不動產標示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有優先購買權。依上開說明及規定,自應以該標價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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