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7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1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16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零玖佰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柒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5日
書記官凃光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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