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算展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67號聲請人甲○○(即岡亭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岡亭企業有限公司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六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岡亭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未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於民國(下同)94年8月5日被選任為岡亭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94年8月16日向鈞院呈報清算人,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尚未核定營利事業所得稅,致公司清算事務未能於6個月內清算終結,爰聲請裁定延展清算期間6個月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所申敘之理由,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清算自95年2月6日起展延至95年8月5日止。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
書記官楊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