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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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4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李孟桓 相對人 蘇金連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11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相對人與第三人 林桂瑀蘇林 桂昭 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11月3日起至145年11月3日止,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林桂瑀即 蘇林桂昭 於95年11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詎自107年5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聲請人1,411,86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其等約定,所借款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融資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8年2月20日雲院忠非平決108年度司拍字第24號函通知相對人及第三人林桂瑀即蘇林桂昭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於相對人及第三人林桂瑀即蘇林桂昭,惟僅相對人於同年月27日具狀陳稱第三人林桂瑀即蘇林桂昭已與聲請人進行和解事宜之洽商,請求本院暫停拍賣等語,第三人林桂瑀即蘇林桂昭逾期未表示意見。惟相對人所陳上開情節屬強制執行程序延緩執行問題,非本件拍賣抵押物非訟事件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24號│├─┬─────────────────────────┬────────┬───────┬───────────────┤│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北港鎮│扶朝││947│1716│1分之1│││0││││││││││1│││││││││├─┼───┼────┼───┼───┼────────┼────────┼───────┼───────────────┤│0│雲林縣│北港鎮│扶朝││1710│1173│1分之1│││0││││││││││2│││││││││├─┼───┼────┼───┼───┼────────┼────────┼───────┼───────────────┤│0│雲林縣│北港鎮│扶朝││1835│3510│1分之1│││0││││││││││3│││││││││├─┼───┼────┼───┼───┼────────┼────────┼───────┼───────────────┤│0│雲林縣│北港鎮│扶朝││1843│1174│1分之1│││0││││││││││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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