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01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周政寬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芠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1,314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3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9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2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4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898計算,自民國111年4月16日起至111年9月2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926計算,自民國111年9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52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9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