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交訴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肇事逃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則元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緝字第1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則元於民國104年8月7日21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南投縣○里鎮○○街往東方向,行駛至該路段271號前,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等規定,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卻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撞及同向行駛於其右前方由告訴人 潘怡文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機車肇事,致潘怡文因而受有右前臂開放性傷口6公分、右膝擦傷之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經撤回告訴,由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詎被告明知其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並致人受傷,卻基於肇事逃逸之犯意,未停留在現場處理,逕自駕車離去,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
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於105年2月2日檢察官向本院提出本件起訴書後,被告已於107年3月3日死亡,有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張弘昌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何玉鳳法官劉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依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