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2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沛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51號、107年度執字第48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沛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受刑人蔡沛璇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附表:蔡沛璇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日│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2日│106月3月17日│106年3月2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6年度偵字第│察署106年度偵字第│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2086號│29093號│2909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38│107年度沙簡字第80│107年度沙簡字第80││實││號│號│號││審├───┼─────────┼─────────┼─────────┤││判決日│106年9月22日│107年2月8日│107年2月8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沙簡字第538│107年度沙簡字第80│107年度沙簡字第80││決││號│號│號││├───┼─────────┼─────────┼─────────┤││確定日│106年10月23日│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是否為得易│是│是│是││科罰金之案│││(聲請書誤載為否)││件││││├─────┼─────────┼─────────┴─────────┤│備註│臺中地檢署106年度│臺中地檢署107年度執字第4899號│││執字第17414號(已執│(編號2、3號定應執行拘役80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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