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減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3所載,與附表編號1、2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妨害投票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另與附表編號1、2所列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3號裁定諭知減刑後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之規定相較,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此為影響受刑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所變更,經比較新舊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結,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文傑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高麗淇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附表: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妨害投票│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而施│││││脅迫│├────────┼───────────┼───────────┼───────────┤│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褫奪公權│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2年││││││││││││││││││├────────┼───────────┼───────────┼───────────┤│犯罪日期│91年7月31日起至91年8月│92年4月底5月初某日起至│91年8月22日起至91年8月│││1日止│92年9月24日止│23日止│├────────┼───────────┼───────────┼───────────┤│偵查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93年偵緝字第1039號│94年偵字第10914號│91年偵字第1651號、92年│││││偵字第22930號│├───┬────┼───────────┼───────────┼───────────┤│最後事│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00號│95年度簡上字第405號│94年度上訴字第549號││├────┼───────────┼───────────┼───────────┤││判決日期│94年10月18日│95年11月23日│94年5月12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900號│95年度簡上字第405號│97年度台上字第5633號││├────┼───────────┼───────────┼───────────┤││確定日期│94年11月10日│95年11月23日│97年11月6日│├───┴────┼───────────┼───────────┼───────────┤│所犯法條│刑法第142條第1項│刑法第216、210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1項│├────────┼───────────┼───────────┼───────────┤│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或褫奪公│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有期徒刑7月││權期間或罰金額│年度聲減字第103號裁定│年度聲減字第103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褫奪│減為有期徒刑2月││││公權1年│││├────────┼───────────┼───────────┼───────────┤│附註│編號1至3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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