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76號抗告人 王清輝 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相對人 王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漏列「代理人陳進長律師」,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王清輝前曾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3日委任代理人陳進長律師,嗣後陳進長律師亦於103年11月3日、103年11月27日訊問期日到庭執行職務。惟本院於103年11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漏列抗告人之代理人陳進長律師,為顯然錯誤,應予裁定更正增列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