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8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8281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拾伍萬玖仟玖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零伍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個月新台幣参佰元繳納違約金,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五期為限。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11月13日
書記官洪浩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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