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債更字第26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宗豪 代理人 陳昭成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補提「臺南市仁德區公所」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
(二)請債務人補提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號之保險契約。
(三)請債務人釋明「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總數額為若干?
(四)請債務人釋明受扶養親屬(父親、未成年子女)之名稱,並補提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五)債務人之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8年間持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4127號債權憑證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內容為: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60,951元,及其中52,300元,自民國9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69計算之利息,並按前述利息加計百分之10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1,000元。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719,77元,及其中61,236元,自民國94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1,000元。嗣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上開執行名義㈡所載之債權讓與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是債務人之債權人有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請債務人補正完整之債權人清冊。
(六)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於調解期日前提出「以債權金額192,072元、分180期、利率0%、第1-179期每期清償1,070元」之還款條件;另宜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於調解期日前陳報債權金額為248,887元,縱以180期、利率0%計算,債務人每期還款金額為1,383元,合計還款金額為2,453元,請債務人釋明何以無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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