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9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945號抗告人 沈建宏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36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沈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徒刑,部分並經定應執行刑,均已確定,各詳如其附表所示,乃依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部分已定之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越法定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事,經核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徒請求予抗告人公正之裁定,俾其有自新之機會云云,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故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林孟宜法官吳淑惠法官邱忠義法官蔡彩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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