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文堯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文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1)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2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2)另犯偽造文書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3)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62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483號上訴駁回確定;(4)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1)(2)(4)部分之罪並經台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5號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及有期徒刑7月確定;(1)(2)(3)之罪經台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於98年4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101年9月7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337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紀語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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