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4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349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杰駿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28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涉犯恐嚇危害安全部分,另以簡式審判程序處理)。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林駿昌 告訴被告陳杰駿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駿昌於民國100年2月16日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表示撤回告訴,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許慧禎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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