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6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9年度婚字第648號原告 吳金龍 被告 龍洪勝 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景芬以上節本係照原本節錄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
書記官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