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姚秋錦 被告 許文玲
許士銘 許彥彬 張洛梵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4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王姿婷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君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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