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642號上訴人 簡宇呈 (原名 簡茂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燕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