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中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劉雯瑛 被告 楊政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本院106年度中簡字第112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羅國鴻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宏谷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