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29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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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99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李勝雄 住○○市○○區○○街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VELARDENORILYNURBANO( 諾雅 )
住彰化縣○○鄉○○里○○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P0000000A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現受雇住於彰化縣○○鄉○○里○○路00號之 施姵珊 乙情,有勞動部動力發展署發事字第1130350891號函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