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6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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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45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憲益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汪堯山 (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14日對已於112年1月10日死亡之債務人汪堯山天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汪堯山聲請強制執行,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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