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537號
聲請人余○○
代理人 賴盈志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間聲請○○○○○○○事件,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0,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並提出相對人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戶籍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