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628號原告 朱有為 被告 葉俊龍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3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李冠宜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宏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