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號原告 林佑鍾 訴訟代理人 黃桂珠 被告 林佑聲
林佑彥 林秀娟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佑智 被告 林佑麟
邱秀貞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佑鴻 被告 林佑惠
林佑宗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啓元 被告 林啟村
林佑濱 林啓朗 林啟文 林啓璋 林啓峯 林邦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秀蘭 被告 林啓任
林啓至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啟聖 被告 林奕業
林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同段五九一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五九二號土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吳福森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
書記官顏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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