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家他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86年度管字第11號聲請人 陳不碟 送達代收人 柯焜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86年8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二中關於被繼承人 柯遠城 「於民國85年8月27日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於民85年8月3日死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俊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