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3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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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93號
原 告 洪秋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費用等事件,請原
告於收到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一、被告公司設立於台中之營業處所,其住址為何?並請提出該
營業處所確實設於台中之相關證明文件憑辦。
二、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其自99年1月8日起至被告公司打卡至10
2年6月30日止,原告是否即係至被告公司前揭設於台中營業
處所打卡上班?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