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2年度豐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重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春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99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
(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