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陳木全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乃言 等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關於先位聲明第三項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路○段000號)之市場客觀交易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提出上開土地、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