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 金璉 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士宸 訴訟代理人 柳柏帆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功榮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0,5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171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1年度司暫調字第1078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70,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碧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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