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689號債權人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正園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鍾正明 、 鄧順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請求金額(受償金額請依利息、本金、違約金順序沖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