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429號原告 林銘珠 被告 朱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1092號詐欺案件(因被告自白犯罪,嗣經本院裁定以109年度簡字第65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龍輝
法官高羽慧法官吳軍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志微中華民國109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