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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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84號上訴人即原告 戴雨縈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0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6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表明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表明上訴聲明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李麗珍法官林其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書記官張芸菁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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