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31號聲請人 葉日來 相對人 葉黃完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關於「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配偶」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