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872號原告 侯光育
侯賀健 被告唯靖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侯口山人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47建號遷讓返還予原告,依原告民國105年5月23日具狀所提上開房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原告二人就上開房地之權利範圍各為2分之1(合計為全部),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824,700元(計算式:764㎡×55,000元/㎡+建物現值804,700元=42,824,7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應補償原告稅款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2,824,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8,9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