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九號
原告甲○○原告與被告 顏彥榤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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